《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六号令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
1959年4月29日毛泽东就在《党内通讯》中提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论断。经过实践证明,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不可逾越的阶段,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农业机械是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载体,农业机械化水平直接影响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农民劳动条件和强度的改变、农业标准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既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对于巩固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迈上10亿千瓦台阶,达到10.2亿千瓦,同比增长4.3%。装备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大型化、复式化、配套化趋势明显,丘陵山区农机装备发展提速。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同比提高2.2个百分点。薄弱环节机械化快速发展,水稻机械种植水平预计超过30%,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玉米机收水平预计超过40%,同比提高6.5个百分点,近4年累计增幅近30个百分点。农机化技术推广面积持续扩大。全年新增免耕播种、机械深松、高效植保等各类农机化技术面积约2.6亿亩。保护性耕作应用面积突破1亿亩。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全国农机合作社数量超过3.1万个,同比增加10%以上。全年农业机械化服务经营收入预计达到4800亿元,同比增长7%。农机作业服务领域向纵深发展。2012年湖南全省水稻机耕、机插、机收程度分别达到89.6%、70.2%和10%,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59.6%;娄底市综合机械化程度只有48.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是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国际上许多农业发达的国家在支持和保护农业的开始阶段,都将促进、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之中,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规范和促进本国农业机械化发展。例如,日本在1953年、韩国在1970年分别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有481名代表提出14件议案,建议制订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2001年初,由全国人大农工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研论证,着手起草工作。2003年6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农工委牵头组织的起草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农工委的意见,到12个省市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主持召开协调会,听取有关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并进行研究修改,送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征求意见等。直至2004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二审通过。表决结果:157名委员,150人赞成,6人弃权,1人反对。在立法中是少见的二审高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个年头了,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戒化促进法》过程中,我们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深感困难,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难以落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农业机械化是一个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逐步运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是农业机械化发展状况与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人民政府应当是农业机械化促进事业投入的主要承担者。据调查,到目前,我市及县市区政府真正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不多,即使有也只是要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多少千瓦,政府采取哪些扶持措施,财政每年如何增加投入,各级政府的发展计划里都没有提及。近年来只是靠中央和省财政下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才使农业机械有所发展。而农民的购买力有限,先进适用、高效、低耗的农业机械价格高,只靠中央和省财政补贴,农民难以承受。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是农民花钱入股建立起来的,资金有限。目前,县级以上财政给农机部门的预算经费只能保人头费用,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示范经费难以落实,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技术推广、农机培训机构的人员编制未能参照公务员管理,有些单位要自负盈亏,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更是少得可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不同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结合当地的农艺要求,进行多种技术配套模式应用,为当地农民提供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应用于生产的示范样板,同时,也起到对农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具有潜在需求的先进农业机械的展示等重要作用。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也在试验示范的过程中,不断得地到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业机械操作技能的锻炼,提高国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的工作成效,加快我国各种农业区域的农业机械化进程。但到目前为止,我市辖区内各县市区还没有一个县市区政府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也没有县市区采取任何措施鼓励、指导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是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要形式,做好服务和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农机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农民购买的农业机械(以收割机为例)每年的使用期短,季节性强,只能用于早、中、晚稻收割,有的地方只能收割一季中稻。其余时间只能趴窝闲置。一台全喂入式收割机价格在4—5万元左右,半喂入式的收割机在20万左右,虽然国家给予30%的补贴,但农民购机还是需负担70%的费用。如果不能保证年收割面积创造的经济效益,农民在短期内很难收回成本。如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组织农机户将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必定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服务都是农民自发组织联系,各级政府还没有启动该项工作,农机部门因经费的限制,难以建立跨区作业信息平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促进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立农机企业、基层服务组织、和个体服务立体网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和农业机械化。培育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突破性新品种。加快推进大田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主攻机插秧、机采棉、甘蔗机收等薄弱环节,实现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积极发展农机作业、维修、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湖南省委1号文件提出“百千万”工程,在全省扶持发展1000个农机合作组织,而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落实《促进法》、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目前还是空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4年实施购机补贴以来,国务院至今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于2005年2月25日(〔2005〕11号)颁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明确经国务院授权,而且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机具目录一年一变。我们在农村调查时,农民普遍反应,补贴机具经常变,今年想买适合的农机具,不但政策变了,有些机具也不能享受补贴了,而且有些机具的补贴标准也变了。基层农机部门每年都要发大力气进行宣传,加大了工作成本,给基层实施购机补贴政策带来极大的不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用油给予财政补贴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种重要扶持措施。我们在农村了解到,随着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青壮劳力进城打工每年呈上升趋势,留守农村的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小孩。田土荒芜有蔓延趋势,农业机械已成为粮食生产的主导地位是不争的事实。养路费因费改税计入燃油销售价格,农业机械田间作业用油成本明显偏高,近几年,油料价格不断上涨,而《促进法》规定的“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一直不能落实,国务院也一直不出台具体办法,而是由部门做主将燃油补贴按土地承包面积直接打卡到户,农业机械因农田作业面积越大,所需燃油更多,却得不到燃油补贴,特别是土地流转后,种粮大户,农机合作组织粮食种植面积成百上千的增加,形成了“多种粮的得不到补贴,没种粮的年年有钱领”的怪圈,种粮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殷切期盼国务院尽快出台燃油补贴办法,降低农业机械作业成本。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发展农业机械化,必须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以来,农民使用农业机械越来越普遍,春耕、夏收、秋播,冬种等农业生产都离不开农业机械。由于农村机耕道建设滞后,许多高性能,高效率、低能耗的农业机械下田困难,在一些地方需架设跳板,或者人抬肩扛,降低了使用效率,延误了农作物种植。据我们了解,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强机耕道建设和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非常滞后,一不明确资金如何投入,二不明确具体部门负责,三不做具体规划。购买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强化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让农民充分享受现代农业工具带来的文明成果,不断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反映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是一部兴农护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法律。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能落到实处,我们建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对辖区内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是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是否依法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机械生产和技术创新;是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并安排燃油补贴;是否建立示范基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尽快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按比例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快基层农机服务推广体系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倾斜,纳入财政预算范围。
三、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责成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不同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结合当地的农艺要求,进行多种技术配套模式应用,为当地农民提供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应用于生产的示范样板,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的工作成效,加快各种农业区域的农业机械化进程。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加快农业机械化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特别是乡镇一级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人员、场地、薪酬、办公设施等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立法法和相关规定,督促国务院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机购置补贴和燃油补贴办法,明确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责任部门,落实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办法。